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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也能“保修”啦!成都试行推广商品住宅“缺陷保险”

文: 发布时间:2020-01-16 浏览次数:24217

房子也能“保修”了!

成都试行商品住宅“缺陷保险”

1月13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消息称,该局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逐步推广”的思路,推广“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一、什么是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简称为“缺陷保险”,是指由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及赔偿义务的保险。


二、“缺陷保险”在哪些住宅试行?

根据《办法》,试点期间,缺陷保险在国有企业投资的商品住宅试行,鼓励其他投资性质的住宅工程实施缺陷保险,对实施缺陷保险的商品住宅将给予信用评价、建设过程和交易环节差异化管理等鼓励政策。




三、房子哪些质量缺陷算是保险承保的“工程质量缺陷”

《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分为四个方面:


一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外墙装饰工程缺陷。具体包括: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阳台、雨蓬、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外墙装饰面(含保温)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


二是防水工程缺陷。具体包括: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三是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缺陷。具体包括:装修工程开裂、脱落;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破损或失效。


四是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缺陷。包括供热和供冷系统破损或失效。


四、保险期限有多久


根据《办法》,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外墙装饰工程缺陷保险期限为10年;防水工程缺陷保险期限为5年;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缺陷保险期限为2年。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缺陷的保险期限为2个采暖和供冷期,保险期限从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开始起算,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法人灭失时,保险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此外,《办法》提出,以上均为最低保险期限,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延长期限。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两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责任单位维修及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之内,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保留对应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单位追偿的权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外或保险期限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间,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不过,因业主责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所称的业主是指房屋的权属所有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五、如何理赔?


根据《办法》,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或期间届满后交房且业主在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按规定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进行维修或理赔。


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合同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与业主之间对于工程质量缺陷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争议,可通过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承担检测费用并在七日内予以书面确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对于财产损失有争议的,按照法律法规或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缺陷保险维修及赔偿费用累计不应超过投保总保额,单户业主维修及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单户业主(按单户建筑面积折算)所占保额。缺陷保险的免赔额为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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